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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险法的新闻需要各企业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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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《社会保险法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 内,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。因此,试用期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。但是,一些用人单位为了“降低”用工成本, “节约”开支,通过变相强迫或“协议”的方式,让 员工放弃在试用期内参加社保,转正后才让参加。然而,单位的这一行为,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。

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,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,其中约定试 用期三个月。入职后,王某按公司要求递交了保证书,其中写道,“本人在试用期内,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,本人保证,试用期内如发生工伤、医疗等相关事故,均由我自己承担。9月27日,王某离职,随后诉至法院,要求电子商务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。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补缴王某2017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。首先,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。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”《社会保 险法》第四条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……”可见,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保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强制性义务,不可放弃。其次,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参加社保。前面所说的“员工”,既包括正式录用的员工,也包括试用期员工。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*一款规定, “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……”《劳动 合同法》第十七条*一款第七项规定,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(七)社会保险。”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,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。” 再次,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协议书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如前所述,参加社保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不可放弃的法定义务,据此,员工所签署的自愿放弃参保的协议书、承诺书、申请书、保证书、声明等,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。本案中,王某虽向公司递交了放弃试用期内参加社保的保证书,然而,因该保证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,公司依然需为王某补缴社保费。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法规正确。 

当今企业用工风险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不得不考虑的问题,一不小心可能会为企业很多麻烦。所以不少企业都开始考虑为员工购买社保或雇主责任险。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用工保险方面的问题,欢迎随时联系我!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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